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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您好,有一个医疗垃圾焚烧项目,项目设置两条焚烧线,两条焚烧处理能力均为2200kg/h,两条焚烧线的废气分别设置不同的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处理后两股废气采用多筒集合式排放(即设两根排气筒通过一根集束烟囱排放),全场处理能力为4400kg/h,根据最新发布的《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及《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焚烧处理能力在2000-2500的排气筒最低高度为45m,焚烧处理能力大于等于2500的排气筒最低高度为50m,本项目这种两根排气筒集束于一根烟囱排放的,排气筒高度应该如何执行?
按照一根排气筒45m考虑,还是按照两条线处理规模超过了2500,烟囱高度执行50m?
回复:
   您好,医疗废物焚烧项目建设两条设置不同处理设施、焚烧处理能力均为2200kg/h的医疗废物焚烧线,焚烧烟气处理后两股废气采用多筒集合式排放,根据《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39707-2020),该项目排气筒高度执行焚烧处理能力在2000-2500的排气筒最低高度要求,即不得低于45m,具体高度和设置应根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确定。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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