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
非广州区域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在开展第二段调查前,调查对象场地内堆存的固体废物(尾矿渣、不明来源物质)是否一定需要清理掉以后才可以进场采样检测?
回复:
您好,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和《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效果评估报告技术审查要点》(粤环办〔2020〕67号),第一阶段调查结论和建议应尽量明确地块内及周围区域有无可能的污染源,若有可能的污染源,应说明可能的污染类型、污染状况和来源,第二阶段调查结论和建议应提出地块关注污染物清单和污染物分布特征等内容,对于地块存在尚未清理完毕的危废、固废、建筑物等,若清运或拆除过程新发现污染或产生二次污染,需对新发现污染或二次污染区域开展补充调查。
在开展第二阶段调查前,地块内堆存的固体废物(尾矿渣、不明来源物质)不一定需要清理掉以后才可以进场采样检测。
在第二阶段调查完成后,调查结论需明确堆存物清理完成后堆存区域及二次污染区域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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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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