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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我司是化工企业,贵厅印发的《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提到:珠三角地区禁止新、改、扩建生产和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项目(共性工程除外)。
贵厅在回复咨询也说明:对于高VOCs含量的认定,生态环境部正在组织制定涂料等产品VOCs含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待国家标准出台后,执行国家标准。
我司目前是想新建工厂,涉及使用清洗剂产品,想咨询:
1.关于“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现在是否有定义或标准?
2.目前国家标准已出台(2020年3月工信部发布),是否符合强制性国标的产品(如GB 38508-2020 )不属于“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
特别是溶剂型清洗剂,在实际清洗过程才能达到效果。
3.如果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产品不属于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使用该类产品的新、扩建项目是可以获批的吗?
4.深圳地区也有同样规定,省厅解释在深圳地区是否适用?
回复:
   您好,2020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2020〕71号),要求:推广应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严格限制新建生产和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的项目,鼓励建设挥发性有机物共性工厂。
国家于2020年发布《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2020),于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标准对清洗剂中VOCs含量限值均有明确要求,并明确“符合表1要求的水基型清洗剂和符合表2要求的半水基型清洗剂可归为低VOC含量清洗剂”,请严格按要求执行。
本项目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判断是否纳入环评管理及其管理类别。
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导则等的要求编制环评文件,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审批;不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可豁免环评手续办理,但应落实相关环保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按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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