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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钱哥   /  2022-6-17 08:30  /   0 人收藏

网友咨询:
   尊敬的省厅领导,您好~
      我司是一家危险废物收集、处置经营单位,如果我司不想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的处置经营,而想降级变更成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单位,手续应该如何办理?
流程如何?
是应该先取得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环评审批还是,先到厅里取得是否可行的咨询意见?
      我司是想更好的为辖区内的中小微型产废企业提供优质的服务,减少企业的经济、场地负担,像这种降级变更经营范围的情况,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是否支持?
       此致敬礼,盼回复!
回复:
   您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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