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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请问根据2021年3月1日施行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实行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是否需要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如需开展自行监测,监测频次与指标该怎么确定?
回复:
   您好。
自行监测频次、指标按相关行业自行监测指南执行,无行业自行监测指南的按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执行。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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