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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悠_由5   /  2022-5-20 08:30  /   0 人收藏

网友咨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版)第六十二条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上述条款中说的应急预案是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吗?
是否按照关于发布《广东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粤环办〔2020〕51号)进行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
回复:
   您好!我省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可以参考《广东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粤环办〔2020〕51号)编写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感谢您关注与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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