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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名录里,单个泊位 1000 吨级及以上的内河、 单个泊位 1 万吨级及以上的沿海专 业化干散货码头(煤炭、矿石)、通 用散货码头---简化管理;其他码头--登记管理;同时对应《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码头》指出本标准未作出规定的液体散货码头、集装箱码头、多用途码头、件杂货码头、滚装船码 头等排污单位参照排污许可登记相关要求填报。
问题一:如项目码头只属于集装箱码头是否只需排污登记管理即可?
问题二:若项目涉及集装箱、件杂货、散货泊位(散货泊位为1000吨),项目是否需要核发排污许可证(散货泊位部分),然后在补充登录部分补充集装箱、件杂货泊位的登记信息?
问题三:如上述问题二的项目在申报环评的时有报散货泊位(散货泊位为1000吨),但实际验收运营时取消了散货泊位(散货泊位为1000吨),可不可将项目先纳入登记管理?
回复:
您好!1、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名录》”)对“水上运输辅助活动553”的有关规定,单个泊位1000
吨级及以上的内河、单个泊位1
万吨级及以上的沿海专业化干散货码头(煤炭、矿石)、通用散货码头的纳入简化管理,其余情形均纳入登记管理。
2、问题二的情形属于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其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填报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码头》(HJ1107-2020)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的有关办理事项,请向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咨询。
3、排污单位应对照《名录》确定排污许可管理类别,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建设内容发生变化的,在符合环评要求并依法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按实际调整管理类别,具体以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对排污单位实际情况的审核结果为准。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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