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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bbot   /  2022-4-27 08:30  /   0 人收藏

网友咨询:
   我司为矿泉水生产项目,日取水量远小于1万立方米,且不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所界定的环境敏感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中的“表1 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分级表”,矿泉水资源保护区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为敏感;请问本项目是否属于HJ610-2016附录A中所提及的环境敏感区?
本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为Ⅲ类还是Ⅳ类?
回复:
   您好!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地下水开采项目若日取水量小于1万立方米,且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编制报告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其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为Ⅳ类。
鉴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主要起草,由生态环境部解释,关于导则的执行问题请咨询生态环境部或标准起草单位。
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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