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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尊敬的省领导:
      
       您好!
       我们工厂有2套喷涂废气处理设备,使用的废气处理工艺是UV光解+活性炭吸附,由于我们的活性炭吸附后饱和比较快,更换频率高,造成危废转移困难。
为此我们准备购买一套活性炭脱附再生设备,仅仅在自己厂里内部重复使用,专门针对此废气活性炭的再生重复使用,请问增加此设备是否可以按照2021年1月1日发布的环评类别第四十七、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中的100项VOCs大气治理工程类,归类为登记表范畴,请确认?
谢谢!
回复:
   您好!该项目建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101项的“其他”类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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