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
1、项目外购五金件进行干抛加工,只产生抛光粉尘,没有使用涂料,是否按照“67,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中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编制报告表?
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是否包括不使用涂料?
如果是水抛项目,也是编制报告表吗?
2、如果一个项目按照主行业无需编制环评,但是生产过程会产生废水,工厂配套了水处理设施,生产废水处理后达标回用,不外排,根据“95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中“新建、 扩建日处理10万吨以下500吨及以上城乡污水处理的;新建、 扩建其他工业废水处理的(不含建设单位自建自用仅处理生活污水的; 不含出水间接排入地表水体且不排放重金属的)编制报告表,项目生产废水回用不外排,是否只需做登记表?
回复:
您好。
1.“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包括不使用涂料。
干抛、水抛金属表面处理项目可豁免环境影响评价,但应落实相关环保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按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2.如配套建设其他设施,则建设内容涉及名录中两个及以上项目类别,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本项目污水处理设施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的规定判断环评类别。
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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