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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单纯塑料制品注塑项目,采用全新塑料粒原料进行注塑生产塑造料制品,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53项的“塑料制品业”,“其他”,应编制环评报告表?
参考名录第40项“塑料注塑工艺的”应编制环评报告表。
回复:
   您好!经向生态环境部咨询,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53项“塑料制品业”,且不属于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但涉及注塑、发泡工艺的塑料制品制造项目,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53项“塑料制品业”的“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名录》由生态环境部制定并负责解释,如有疑问,可通过“部长信箱”或全国环评技术评估服务咨询平台等方式径向生态环境部咨询。
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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