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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现佛山有一现有加油站因经营主体改变,需变更排污许可证。
该加油站以原经营方名义办理了环评及批复,已通过环保验收,已取得排污证并在有效期内。
现新经营方需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名称及法人,所有环保设施及环保排放(废水废气噪声等)均按照原环评及环保验收保持不变。
按照佛山市环保部门要求,需提供工商变更通知书方可变更排污证;同时指出,环评是原经营方名下的,现新经营方接手,也与原环评不一致。
因原经营方与新经营方是不同主体,不存在工商变更关系,无法提供工商变更通知书。
因此,现咨询如下问题:1、在所有环保设施均保持原状的情况下,是否需重新做环评,将环评的建设单位从原经营方改为新经营方名下?
;2、经营主体改变,所有环保设施不变但无法提供工商变更资料,排污证是否可根据原环评、验收批文变更经营主体?
如不可变更,那么这种情况下要办理什么手续,才能将排污证的环保责任主体落到新经营方名下?
回复: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项目如确未涉及上述变动的,可无需重新报批环评。
排污许可证变更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三、四十四条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的有关办理事项,请向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咨询。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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