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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中表4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只对铅及其化合物定了浓度限值,对颗粒物等其他其他污染物未作规定,另外表A.1厂区内颗粒物、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对颗粒物、VOCs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有作出规定,环评文件是否需要对颗粒物、VOCs无组织排放提出企业边界浓度限值要求?
如果需要,应参照执行什么标准?
       同样,《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表4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对VOCs未作规定,但表B.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有作出规定,环评文件是否需要对VOCs无组织排放提出企业边界浓度限值要求?
如果需要,应参照执行什么标准?
回复:
   您好。
根据《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一)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
(二)同属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综合型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型或者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
(三)同属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流域(海域)或者区域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综合型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
流域(海域)或者区域型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行业型或者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流域(海域)或者区域型、行业型或者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均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
上述项目环评应按照以上原则,执行国家、地方、流域等相关标准的无组织排放管理要求。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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