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
有一企业从事蚀刻液产品(主要用于显示器面板制造和半导体产品制造行业)的生产,因市场需求,需在现有蚀刻液产品品种不变、产能减少的基础上,新增另外一种蚀刻液产品(新增产品的产能不超过原环评申报的总蚀刻液的产能,仅产品品种增加),原辅料仅增加磷酸,其余的原辅料、设备、工艺均与原来申报的蚀刻液产品一致(原来申报的蚀刻液产品均已验收),污染物仅废水中多增加了磷化物(有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可处理磷化物),其余的污染物均不发生变化。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蚀刻液的生产属于电子专用材料制造,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电子化工材料制造编制报告书,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化工材料制造除外)编制报告表,请问蚀刻液的生产,应属于电子化工材料制造还是属于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化工材料制造除外)?
该企业应编制环评报告书还是环评报告表?
还是不需要申报环评手续?
请厅领导给予明示,万分感谢!
回复:
您好。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蚀刻液制造属于“3985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原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本项目应按照改扩建项目编制环评文件。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电子专用材料制造”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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