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
有个生产合成材料的企业,他们反应釜的蒸馏残渣以及废产品均为有机聚合物,属于危险废物,企业计划采用高温裂解炉进行减量化和资源化,裂解产生的可燃气体用于供热使用,无法裂解的残渣作为危险废物转移。
关于该项目是否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的“101 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的“产生单位内部回收再利用的除外”的这种情形,然后做环境影响报告表?
如果不属于的话,“产生单位内部回收再利用”这个如何理解,希望得到贵单位的回复,谢谢。
回复:
您好!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所示项目属于第101项“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类,其中“产生单位内部回收再利用的;单纯收集、贮存的”应编制报告表。
鉴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由生态环境部制定并负责解释,关于名录执行问题请咨询生态环境部。
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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