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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应当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未被发现的,环保部门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该规定中建设行为终了应当如何认定?
回复:
   您好!一般认为建设行为终了为主体工程基本建成且可以投入使用之时,可参见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并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形向原环评审批单位进一步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执法处罚机关根据实际案件事实、证据认定“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中建设行为终了。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厅互动交流 回复时间:2021-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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