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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依照《关于授权各市审批省级经济开发区扩区和区位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商务开字【2018】5号),扩区及区位调整的规划环评审查部门为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想请问:1、如果扩区或区位调整中也涉及产业结构调整,且产业结构调整有线路板或配套电镀企业,其规划环评的审查权是否也为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如果不牵涉到扩区或区位调整,但仅仅调整产业结构名录,其规划审批权是否也为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回复:
   您好!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规定,对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省级经济开发区因规划调整重新或者补充环评,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仍需报送我厅审查。
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厅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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