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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的通知》(粤环函〔2020〕108号)的通知及《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第58项的规定:“不涉及新增用地、不增加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数量且基本不产生生态环境影响的改造项目无需办理环评手续”。
关于前述规定中“基本不产生生态环境影响”的判定标准,是否是指改造项目完成后的生态环境影响不超过原有环评批复的范围?
回复:
   您好!改造项目如不涉及新增用地、不增加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数量,可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20〕44号)有关“对基本不产生生态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不纳入环评管理范围的精神,豁免环评手续办理,但应落实相关环保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按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管理。
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厅互动交流 回复时间: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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