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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来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提到“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的环评文件应不予批准。针对这句话,特提出两点疑问,一是:《条例》中的“相关法定规划”应如何理解?是否包括环境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行业主管部门的专项规划等。,二是:对于不在城市总体规划范围的城市郊区,建设企业时是否还需要提供“相关法定规划” 证明材料?
回复: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中涉及的“相关法定规划”,是指依法依规编制的有关规划,包括您提出的“环境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行业主管部门的专项规划”等规划。对于环境功能区规划,建设企业还需满足环境功能区对应的环境管控要求。 关于项目位于不在城市总体规划范围的城市郊区,是否还需提供“相关规划”的证明材料,也应根据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分析与其相关的法定规划的相符性。
内容转自:部长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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