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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来信:
根据《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环环评[2018]11号)“(七)做好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中提出的“各级环保部门要将排污许可证作为落实固定污染源环评文件审批要求的重要保障,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查,……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获得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的,根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条件有关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出具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意见。”得知,许可证的发放顺序是在环评验收之前,也就是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监管阶段涉及。而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事后现场执法检查中,对照本办法,提到了“对环保部门要重点检查其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情况;对环评单位要重点开展环评文件质量抽查复核;对建设单位要重点监督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在项目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使用中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及各项环境管理规定情况。”并没有提到针对排污许可证的检查。请问,在事后监管阶段,监察执法人员是否要针对排污许可证以及排污许可证中载明事项进行现场检查?如何体现与许可证的联系?
回复:
首先,排污许可制度作为固定污染源管理的核心制度,需要加强企事业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证强化监督管理,才能充分发挥管理效能。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实施方案》明确规定了排污许可证是企事业单位在生产运营期接受环境监管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监管的重要文书,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违法排污行为实施严厉打击。其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台了相关文件,明确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排污许可证实施证后监管执法的要求。《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检查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事项的实施情况。《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淀粉等6个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许可证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严厉打击无证排污行为。并且在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一年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重点排查排污单位的实际运营情况与排污许可证相关内容的符合性。综上,针对固定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一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排污许可证开展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应包括核查排污单位的实际运营情况与排污许可证相关内容的符合性,许可事项的实施情况,以及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情况等。二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具体要求参考《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内容转自:部长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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