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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来信:
生态环境部:我厅在实际工作中对于油气田开发项目废水排放去向和标准存在以下问题,特请示如下:油气田开发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钻井废水,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采出水、井下作业废水和洗修井废水,通常由油田公司统一送往油田集中污水处理系统处理,油田集中污水处理系统总排口的水是否均可以回注地层?回注执行什么标准?不可回注的部分排放去向和标准如何?
回复:
《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指出“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第四十条指出“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第四十二条指出“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第四十三条指出“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回注地下油层,如果造成地下水污染的,石油开采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油田回注采油废水适用标准的复函》(环函〔2005〕125号)提出:“石油开采废水,应处理达到《碎屑盐油藏注水水质推荐指标及分析方法》(SY/T5329)规定的回注标准后回注,同时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治地层污染。排放的废水如不回注,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要求”。《关于石油开采行业回灌污水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00〕103号)提出:“石油开采行业的含油污水,回注到地下油层,应按《油田采出水处理设计规范》(SY/T0006-1999)和《油田注水设计规范》(SY/T0005-1999)等要求进行,不得造成地下水污染。” 目前,我部正在制定《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处于第二次对外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在此标准未发布前,按照上述要求执行,新标准发布后按《水污染防治法》及标准相关规定执行。
内容转自:部长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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