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来信: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4—2010)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是否包括生活废水存在几点疑惑:1、标准明确了“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定义: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陶瓷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2、标准表3明确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中普通瓷、建筑陶瓷、特种陶瓷三类明确基准排水量为0,且“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一致”。以上说法存在两种可能的要求:1、上述三类企业应完全做到零排放(包括生活废水);2、上述三类企业,生产废水做到零排放,生活废水排放指标在总排口按特别限制执行。考虑到生活废水处理的实际情况:1、长三角区域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普遍较好,以苏州工业园区为例,已实现生活、生产废水的全覆盖收集; 2、在2008年发布的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4—2010)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中,也多次提及“生产废水”字样。综上,标准中“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是否包括生活废水未明确界定,盼百忙之中予回复指导。
回复: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咨询》收悉。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将术语“排水量”定义为“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因此,该标准中的术语“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应当包括厂区生活污水。 该标准表3《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规定,日用及陈设艺术瓷(普通瓷)、建筑陶瓷和特种陶瓷的单位产品(瓷)基准排水量为0m3/t。在按规定应执行《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4-2010)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区域范围和时间,前述三种陶瓷的生产应做到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废水(包括厂区生活污水)完全不外排。
内容转自:部长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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