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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来信:
我单位有一环评项目,是毛皮加工企业,建设单位位于工业集中园区,园区有污水处理厂,用来处理园区中制革及毛皮加工排放的生产废水,同时污水处理厂出水污染物中特征因子氯离子的排放执行《制革及毛皮加工水污染物排放标准》4000,因为园区污水处理厂园区污水处理厂出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没有相关特征因子的排放标准,同时《辽宁省污水排放标准》(DB21/1627-2008)中对于氯离子间接排放限值为1000,直接排放限值为400,请问这个毛皮加工企业能依托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吗,执行标准可以执行园区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标准吗?
回复: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据此,来信中提到的企业排放的污水经预处理达到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工艺要求后,可以排入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 对于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应按照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签订的排水协议(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排污许可证、环评批复文件、地方排放标准、国家排放标准的次序,有排序靠前文件的,优先执行排序靠前文件规定的排放限值。对于排序靠前文件未作规定的指标,以及排序靠前文件规定的排放限值宽于排序靠后文件的指标,应执行排序靠后文件规定的排放限值。
内容转自:部长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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