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来信:
尊敬的领导:你好,我是一名环评工作者,现在有个疑问。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及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中,培育企业污染治理新模式。鼓励研发和推广环境污染治理新技术新工艺,降低第三方治理成本。以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为突破口,鼓励引入第三方治理单位,对区内企业污水、固体废弃物等进行一体化集中治理。以《“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确定的造纸、建材等十五个高污染行业为切入点,鼓励引入第三方治理单位开展专业化污染治理,以多种形式实践第三方治理模式。这里的对园区内企业污水,要是委托第三方治理,那么企业的生产废水是不是不需要处理就交给第三方治理?那这样是不是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冲突。
回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明确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污染治理的一种新模式,即由“谁污染,谁治理”转变为“谁污染,谁付费”。《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环规财函﹝2017﹞172号)明确了污染治理责任,即排污单位是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排污单位可委托第三方开展污染治理活动,第三方治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由此可见,推行第三方治理的主要目的是提升污染治理水平,更好的达到相应排放标准要求。 工业园区内的排污单位应按照相应行业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及相关地方排放标准等要求,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预处理、集中处理后达标排放。在预处理和集中处理阶段,排污单位可依法委托第三方治理单位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治理服务,且应依据双方签订的环境服务合同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
内容转自:部长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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