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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来信:
基层环保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畜禽散养户污水直排问题,污染物排放没有明确执行标准,同时《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没有明确畜禽散养户如何管理,但产生的污染物排放浓度高,对地表水污染严重(以猪场为例,以出栏500头为规模养殖场,如果存栏499头,实际污染物排放量大,没有法律依据及标准进行管理),在基层因没有污水排放标准及执法依据,基层环保部门对畜禽散养户污水直排没有管理。请示环保部如何进行执法?建议:环保部部长信箱回复畜禽散养户污染物排放标准参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执法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相关条款执行。
回复:
您关于畜禽养殖散养户如何管理与执法的来信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排放要求 现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适用于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污染物排放管理,对于规模以下的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无其他适用的污染物排放管理标准。若畜禽养殖废水用于农田灌溉,需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的要求。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地方环境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严于本标准的集约化畜禽养殖业适用规模,或制定更为严格的地方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二、关于合理执法 现阶段,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问题进行查处时,应根据污染的具体情形,选择法律适用条款。如《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三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等。
内容转自:部长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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