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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来信:
在饮用水源地(含千吨万人水源地、乡镇级以下集中式水源地)开展整治工作过程中,地方人民政府针对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编制的水源地专项应急预案该如何备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第二十条“(二)地方人民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但未给出详细的备案管理办法。在备案过程中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要求办理,同时提交应急预案文本、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及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三部分内容,是否合理或可以参照执行?企业和水源地一个是风险源,一个是风险受体,二者本质不同,如若参照执行合理否?根据《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境风险评估及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是作为预案编制的准备和基础,并无具体的备案管理办法说明此类预案备案时必须同时提供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及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环境风险评估及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是否也是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必备文件材料?
回复: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水源地环境预案)一般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发布,或由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制定发布。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此类预案属于政府专项预案或部门预案,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市县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不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就难以保障预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对编制水源地环境预案及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应急资源调查的要求作了进一步细化。 有别于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备案,政府专项预案或部门预案的备案属于内部行政备案。在具体实践中,水源地环境应急预案印发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视为执行了备案要求。
内容转自:部长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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