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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来信: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HJ664-2013)附录B要求,变更后城市点与原城市点位平均浓度偏差应小于15%,规范中并没有平均浓度偏差计算公式。对于这个偏差的理解,第一种理解为衡量变更后城市点对两个站点平均值的偏离程度,计算公式为(变更后城市点检测值-两个点位平均值)/两个点位平均值*100%;第二种理解为把原点位作为真值,衡量变更后城市点偏离真值的大小,计算公式为(变更后城市点检测值-原点位检测值)/原点位检测值*100%。这个应该是哪种计算方式?
    回复: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HJ664-2013)附录B要求“变更后城市点与原城市点位平均浓度偏差应小于15%”,计算公式为:(变更后城市点浓度均值-原点位浓度均值)/原点位浓度均值*100%。
内容转自:部长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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