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土地复垦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和 《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陕国土资环发〔2017〕11号)文件的要求,我厅对《横山县张家洼煤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横山县横山镇张家洼煤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府谷县红草沟煤矿有限公司府谷县老高川红草沟煤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府谷县大昌汗乡张三沟煤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神木汇森凉水井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凉水井煤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宝鸡景福山矿业有限公司陇县景福山磷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澄城县三眼桥煤业有限公司澄城县三眼桥煤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山阳秦金矿业有限公司苏岭沟银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陕西天宝矿业有限公司陕西省陕南石棉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陕西澄城董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澄城县董东煤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陕西澄合山阳煤矿有限公司山阳煤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商洛市金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商洛市商州区牧护关铅锌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神木县升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神木市升富煤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铜川市印台区鼎盛煤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陕西省府谷县中能亿安矿业有限公司府谷县中能亿安煤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行了审查,现将拟同意通过方案及评审意见进行公示。
公示期自公示日起7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内容存在异议的可向省自然资源厅反馈。以单位名义反馈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馈的,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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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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