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土地复垦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和《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陕国土资环发〔2017〕11号)文件的要求,我厅对《榆林市横山区石马坬煤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陕西清水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冯家塔煤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榆林市常乐堡矿业有限公司常乐堡煤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白水县烽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二次整合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子洲县永兴煤业有限公司子洲县永兴煤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府谷县起龙煤矿有限公司府谷县起龙煤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陕西普冉煤矿有限公司府谷县府谷镇普冉煤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陕西略阳龙核矿业有限公司略阳县白石沟钼钒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神木市德泉矿业有限公司德泉煤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冀东海德堡(扶风)水泥有限公司草山灰岩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行了审查,现将拟同意通过方案及评审意见进行公示。
公示期自公示日起7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内容存在异议的可向省自然资源厅反馈。以单位名义反馈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馈的,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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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地质环境处、耕地保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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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7月23日
转自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公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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