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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什么叫水平衡测试?
A:
水平衡,是指以用水户为对象的水量平衡,即该用水户各用水单元或系统的输入水量之和应等于输出水量之和。水平衡测试,是指对用水户内部用水单元和用水系统的水量进行系统的测试、统计、分析得出水量平衡关系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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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什么叫计划用水户?
A:
计划用水户,是指纳入用水计划管理的用水户,包括自备水源取水的和年使用公共供水水量达到管理部门规定标准的单位。
Q:
南京市开展水平衡测试的周期要求是什么?
A:
计划用水户应当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其中市级及以上重点计划用水户和年用水量12万立方米以上的使用公共供水用水户应当每三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其他计划用水户应当每五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创建市级节水型载体的用水户原则上应当提供12个月内的水平衡测试报告书(表);市级节水型载体复核时应提供有效期内的水平衡测试报告书(表)。
Q:
南京市开展水平衡测试的依据是什么?
A:
《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重点计划用水户应当每三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其他计划用水户应当每五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计划用水户超计划用水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应当进行水平衡测试或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用水审计,并对存在问题予以整改。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年取水量十万吨以上的单位应当开展水平衡测试,加强用水管理,减少漏损,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平衡测试的技术指导和节水示范推广工作。
Q:
开展水平衡测试执行的标准规范是什么?
A:
南京市开展水平衡测试应严格执行《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GB/T12452)、《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24789)、《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GB/T29149)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现行国家和省、市相关用水定额。
Q:
开展水平衡测试编制报告书或报告表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A:
用水户开展水平衡测试时,应当编写水平衡测试报告或者水平衡测试报告表。对于以下两种情况,用水户可以编写水平衡测试报告表:
(1)用水结构简单,且年取用水量满足地表水10万立方米以下、浅层地下水1万立方米以下或者公共供水20万立方米以下;
(2)水平衡测试有效期内未出现生产规模、工艺变化,用水情况变化不大。
Q:
哪些情形应当立即开展水平衡测试?
A:
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当及时进行水平衡测试,制定节约用水方案和措施:
(1)用水户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或者产品结构、生产工艺、水处理及循环水设施发生变化导致用水量变化的;
(2)超计划用水30%以上的;
(3)其他依法需及时进行测试的情况。
Q:
用水户如何开展水平衡测试?
A:
水平衡测试可以采取用水户自测和委托测试两种方式进行。自测是指用水户自行组织测试工作;委托测试是指用水户将水平衡测试工作委托给专业测试技术服务机构(简称“测试机构”)进行。
Q:
用水户开展水平衡测试有什么前提条件?
A:
开展水平衡测试的用水户应当按照国家规范完善用水计量设施,其中工业企业的次级用水单位水表配备率应不低于95%,主要用水设备的水表配备率应不低于80%;公共机构的次级用水单位水表配备率和主要用水设备的水表配备率应不低于85%。
Q:
成立水平衡专业测试技术服务机构有什么要求?
A:
水平衡专业测试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配备必要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定合格的计量检测仪器设备,此外直接从事水平衡测试的人员应当具备节水管理、排水和专业测试、分析技能,并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测试机构应当独立开展工作,确保水平衡测试数据和信息真实、准确,结论客观、公正,并对用水户的信息具有保密义务。
Q:
用水户在水平衡测试中需要进行哪些配合工作?
A:
用水户应当配合测试机构开展水平衡测试,并按照内容和时间等要求提供人数、产品、规模、工艺流程图、供排水管网图、水表配备情况以及近三年用水情况等基础资料。
Q:
水平衡测试报告书(表)需要审核吗?
A:
用水户在水平衡测试完成后,应当向其计划用水管理部门(用水户无计划用水管理部门的,可向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规范的水平衡测试报告书(表),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水平衡测试报告书(表)进行备案或审核,并反馈必要的修改意见。
管理部门审核发现水平衡测试工作涉及弄虚作假,或者有用水单元测试漏项、用水单元划分有误、测试时段选取不当、数据采集错误等原则性问题的,应当通知用水户进行重测;连续两次审核不通过的,管理部门应当以适当形式进行通报。
Q:
水平衡测试结果有何用处?
A:
用水户应当根据水平衡测试结果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对存在问题及时进行有效整改,提高用水效率。经测试,用水户有不符合节约用水要求的,管理部门应当要求用水户限期整改。通过审核的水平衡测试结果,可作为年度用水计划和用水定额修订的依据。
Q:
未按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有何影响?
A:
《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计划用水户未按照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江苏省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计划用水户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管理机关在核定用水计划时应当适当核减其用水计划。
《南京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非居民用户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或者接受用水审计的,不得增加定额或者计划用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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