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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新导则中10.1.1“新增污染源正常排放下物年均浓度贡献值的最大占标率≤30%(其中一类区 ≤10%)”中的污染物年均浓度贡献值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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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进一步预测模型进行预测,可得出污染物年均浓度贡献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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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二级,三级评价的结果是不是直接可以写环境影响可以接受,是否不用对照相应的短期浓度和年均浓度?多谢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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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学习哈,个人感觉是的,二三级都不用进一步预测与评价,二级评价项目只对污染物排放量进行核算就可以了。导则里边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中,关于年均浓度贡献值及区域削减等的对照要求,都只有在一级项目预测与评价中提到,二三级评价项目就不涉及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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