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
您好,我客户是位于江门市江海区的一个公司,公司所属行业是C2923, 生产塑料绳、丝编织品,拟在生产厂区内扩建公司自己的内部研发中心,该厂区项目在新建厂房制造基地(含生产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等)时已经编制了环境影响报告表(原报告表中罗列了研发中心的购置设备),取得了环评批复。
目前,该研发中心需加大投入,新增较多研发设备投入,研发、测试内容主要是对于产品的性能、分子结构、微观形貌的测试,同时还进行环境、物理方面、耐磨、耐热、隔热等功能方面进行试验,主要新增的设备是老化箱、数据记录仪、电脑、冲击试验仪、水分测试仪、粒径测试仪、氧指数测试仪、高分子合成装置、水平垂直阻燃测试仪等。
想咨询一下该研发中心的改扩建是否需要编写环境建设影响报告表并取得批复?
若需要,则对应名录内的哪个类别?
回复:
您好!
若项目不增加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数量,则可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20]44号)有关“对基本不产生生态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不纳入环评管理范围”的精神,豁免办理环评手续,但应落实相关环保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及时更新排污许可信息。
具体请径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咨询。
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厅互动交流 回复时间:2022-0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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