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 q654375968   /  2020-10-1 08:30  /   0 人收藏

各位帮忙,现状有个项目需要引用监测报告,大气,地表水,地下水报告引用的范围是多少,以前旧导则记得是评价范围内,二级大气也就是2.5km,  2018新导则现在是   “评价范围内没有缓解空气质量监测网数据或公开发布的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数据的,可选择符合HJ664规定,并且与评价范围地理位置邻近,地形、气候条件相近的环境空气质量区域点火背景点的监测数据”   ,新导则二级评价范围为5km,那么地理位置邻近,是不是必须得在5km内,而三级评价范围不设置,是不是可以引用远一点的,地形气候相近的监测点数据??
分享至 : QQ空间
收藏

5 个回复

倒序浏览
不要太在意距离,文件的意思是有近的优先用近的,实在没有也可以用远一点的,一般用当地环境监测站的例行监测数据就可以;地表水监测断面要位于项目的下游;地下水引用监测点应在该项目的地下水评价范围(通过地下水导则确定评价范围)内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谢谢老板,仔细看了几遍有关导则内容,准备用全市的年报引用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达标判定的话一般都可以引用公报的数据,不管多远。如果是特征因子,引用的数据就要在评价范围内。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新导则出来我感觉还是没研究清楚啊,没人带就是难过。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地环境监测站的例行监测数据在哪搜呢,每次写报告想引用时发现都是公示,没有监测报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