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网友咨询:
   目前规模以下的养殖场、养殖户、散养户在国家和省级层面没有明确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执法依据,农村一些规模养殖场、养殖户、散养户畜禽粪污直接排入自建的鱼塘,或者鱼塘养殖鸭、鹅,粪污残留在池塘,下雨有外溢风险,针对这种情况,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如何监管,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尺度是如何?
回复:
   您好,《广东省畜禽养殖粪污处理 与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南》5.4指出,“鱼塘不能作为治污设施,对于配套有鱼塘作为资源利用设施的畜禽养殖场,应防止畜禽养殖粪污未经处理直接进入鱼塘,并按照鱼塘承载力确定粪污施用量,根据区域水环境功能要求确定鱼塘排水水质的要求,减少畜禽养殖对周边水环境质量的影响”。
建议在开展日常监管时,应关注畜禽养殖粪污在进入鱼塘前后的处理措施,以及鱼塘的相应承载力方面管理要求。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厅互动交流 回复时间:2022-04-18
分享至 : QQ空间
收藏

0 个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