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
1.请问危废处置公司处理危废后产生的成品铁、胶料是否有检测标准?
2.请问危废公司的法人更换后,危废许可证等证件是否需要同时更换?
回复:
您好,问题依次回复如下:
1、《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规定,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过程产生的废金属(772-003-18),用于金属冶炼的,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产品管理相关事宜,请向业务主管部门咨询。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厅互动交流 回复时间:2022-0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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