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
土地性质原为农用地,现在变更为医疗用地,用于建设医院,是否需要做土壤污染调查?
如果需要做土壤污染调查,应由谁去做呢?
回复:
您好,根据您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中医疗用地属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 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办土壤〔2019〕47号),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除外。
因此农用地变更为医疗用地的,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
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建议根据该土地实际情况确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实施主体。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厅互动交流 回复时间:2022-0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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