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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我方医院采用非焚烧摩擦热处置技术工艺,对院区产生的感染性、损伤性及病理性医疗废物就地化、无害化处置,做到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年版)》要求,微盾摩擦热技术处理的医疗废物,满足医疗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豁免条件,运输、贮存、处置过程不按照医疗废物管理。
无需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那么,在医院内使用该技术处置医疗废物是否属于集中处置?
集中处置的定义是怎么区分的呢?
若不属于集中处置,能否归类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四十七、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102 、医疗废物处置、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其他”,编制报告表呢?
回复:
   您好!
若项目仅处置本院区产生的医疗废物,可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102项中的“其他”项目,编制报告表。
具体请径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咨询。
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厅互动交流 回复时间:2022-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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