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
我是基层生态环境工作人员,最近收到有我市A企业环评拆分申请,原项目环评已批,并且进行了项目第一期的竣工验收,目前在建第二期,企业拟将第二期项目转让给B企业,二期项目仍按照原环评进行建设,是否可进行环评的拆分?
或者两家企业共用一个环评批复但是申请两个排污许可证?
这种情况要如何处理?
恳请指导!
回复: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未发生重大变动的,无需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排污许可证的申领主体为排污单位。
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厅互动交流 回复时间:2022-0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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