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
答复中提及“并没有要求一定要有执法人员在现场监督陪同监测”。
如仅有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超标监测报告(采样时没有执法人员在场)作为证据,能否作为认定超标排放污染物违法的依据?
回复:
您好。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 监测报告要求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监测的,应当提出明确具体的监测任务,并要求提交监测报告。
监测报告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监测机构的全称; (二)监测机构的国家计量认证标志(CMA)和监测字号; (三)监测项目的名称、委托单位、监测时间、监测点位、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检测分析结果等内容; (四)监测报告的编制、审核、签发等人员的签名和监测机构的盖章。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厅互动交流 回复时间:2022-0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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