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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年版)规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10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建设项目最低环境评价要求是需做环境影响报告表。
同时,《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污染控制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贮存、利用或者处置;不能自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应当交由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利用或者处置。
请指导:工业企业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须移交给具有环评批复的企业进行处理?
是否可以转移给不具备环评批复的企业(番禺供销社)进行处理或者说是交与番禺区供销社是否可以免除环评要求?
回复: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请依法管理。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厅互动交流 回复时间:202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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