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达标后排入河道后,是否是只允许混合过程段存在超标情况,完全混合后就不允许超标?
个人理解:混合过程段可以超标,但是混合区应该在达标控制断面以外,且不能和其他排污口的混合区叠加。混合区外分情况:1、如果混合区外水域有水环境功能区或水功能区,那就实际的水环境功能和水功能水质要求考核,即此时混合区外也不得超标;2、如果混合区外水域无水环境功能区划或水功能区划(可以理解为暂时没有功能规划或者在区划里面没有),那此时就允许混合区外一定范围超标,只要超标范围内没有取水口就可以,具体超标允许的范围就应该是排污口至控制断面河段,即控制断面一定要达标,排污口至控制断面内不能有取水口,然后在排污口和控制断面之间设消减断面进行考核。
不知我理解的有没有什么不对的地方,请高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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