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关于《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的11个重要问题
一、何为“相应责任”?
二、基层生态环境部门无权对报告书(表)监督检查吗?
三、《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所列的单位都不允许编制报告书(表)吗?
四、怎样编制报告书(表)才符合要求?
五、怎样对参与或者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数据资料等进行审核?
六、建设单位不提供原件怎么办?
七、我单位编制的报告书(表)已经获得批准,是不是可以高枕无忧了?
八、什么情况下会进入四大名单?
九、关于《失信行为记分办法》应该注意什么?
十、关于《能力建设指南》应该注意什么?
十一、关于《公开管理规定》应该注意什么?
十二、结语
一、《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对报告书(表)内容、结论负责,技术单位承担相应责任。何为“相应责任”?
答:《环评法》及《监督管理办法》均提到了“相应责任”。所谓“相应责任”,简而言之:技术单位主要对其编制行为负责。
在编制行为之内,技术单位按照“一监管三配套”之规定承担通报批评、行政处罚、失信记分等直接责任以及进入三大名单、社会公开等衍生责任。这些责任主要指向编制规范性、编制质量和单位人员情况等与编制行为直接相关的情况。
在编制行为之外,例如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从有关单位获取的资料之真实性和准确性,技术单位仅在其正常工作程序和技术能力范围内承担审核责任,没有查证到底的义务。
建设单位则承担整体责任,其承担责任的范围比技术单位更大(失信记分除外)。
需要强调的是,《环评法》及《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责任”,仅指行政管理方面。民事责任方面,根据《环保法》第65条,如果技术单位在编制过程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须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例如,将危险废物界定为一般固废,导致建设单位未处置到位,对环境造成了污染。技术单位与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受损害方可要求技术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质量问题查处和信用管理”,那么基层生态环境部门是不是无权监督检查?
答:不是。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包括基层生态环境部门,在报告书(表)受理阶段有权进行编制规范性检查,在审批阶段有权进行编制质量检查。
但是关于通报批评、行政处罚和信用管理,只有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才有权作出决定。基层生态环境部门在受理和审批过程中发现失信行为的,无权自行作出相关决定,应将有关材料提交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理。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职权表
[table]
[tr]
[td]
序号
分享至 : QQ空间
收藏

2 个回复

倒序浏览
责任太大 希望环评要涨价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大律师能否解说一下   :不准持环评证退休人员在环评报告签名,有没有法律依据[/td][/tr][/table]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