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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现有位于鹤山市的A企业,已按照规定办理了环评、排污许可等手续,现在该企业拟整体转让给B企业,转让后A企业执照注销,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均不改变,仅经营主体发生变化,根据省厅2019年以及2020年类似转让项目的回复“建设项目仅经营主体发生变化,无需重新报批环评、环保验收手续”,仅需B公司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请问:1、现在这些回复是否仍然有效?
2、如果有效的话,其他的转让手续合理合法情况下,这种环保手续的转让,我司需要向原环评审批部门提交变更申请资料进行确认或申请批准吗?
或是否还有其他类似手续需要向环保部门申请办理?
回复:
   您好!
若仅运营单位变更,建设项目的建设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均未发生变动,则无需重新环评,但应及时变更排污许可信息。
具体请径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咨询。
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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