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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A企业的建设项目已办理环保审批并取得批复函,但在开工建设后(未办理验收),A企业将该建设项目出售给B企业进行建设,但生产规模、设备、地址、污染防治措施等均不改变,是否需要办理转名转法人手续才能沿用原环评批复?
以购买的名义是否可以沿用原环评批复,还是购买名义只能重新办理环评手续?
回复:
   您好!
若仅运营单位变更,建设项目的建设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均未发生变动,则无需重新环评,但应及时变更排污许可信息,并在验收文件中予以说明。
具体请径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咨询。
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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