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
您好,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问题:请问市级“十四五”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是否属于专项规划,需要做环境影响报告书还是环境影响篇章。
谢谢~~
回复:
您好,根据《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98号)有关要求,市级“十四五”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未纳入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篇章或说明的规划范围。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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