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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1、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第5.2.1.7条规定,监测分析方法应优先选用所执行的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方法。
排污单位要求安装色度和悬浮物在线分析仪,但悬浮物的分析标准是GB 11901-89重量法,色度是GB 11903-89稀释倍数法,目前并无此类方法的在线监测设备,应该如何选择设备?
2、HJ 353-2019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安装技术规范和
HJ 354-2019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验收技术规范,均未包括色度和悬浮物分析仪,安装和验收应如何进行?
验收项目及指标如何确定?
3、HJ 354验收技术规范的验收报告提到了验收组,验收组成员的人数和构成有什么要求?
排污单位、运维单位、设备供应商等方面的人员是否可以成为验收组成员?
谢谢!
回复:
   您好。
根据您的问题描述,回复如下:
1、可选择与排放标准中规定方法的适用范围相同监测分析方法的仪器设备,且方法的主要特性参数(包括检出下限、精密度、准确度、干扰消除等)需符合标准要求。
2、可参考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T 1642.1水污染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 第1部分:技术要求和安装技术规范》、《DB13/T 1642.2水污染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 第2部分:验收技术规范》、《DB13/T 1642.3水污染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 第3部分: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和仪器出厂标准开展验收工作。
3、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方式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验收组成员代表范围和人数自定。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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