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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尊敬的领导,建设用地拆旧复垦为农业用地后地块排水排入水源准保护区需要办理什么手续或者有什么要求吗?
之前咨询过相关部门说是不能新建排水口,但是通过原有排水口排水,请问这条要求是出自那个法规文件的,麻烦回复一下,谢谢。
回复:
   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机构改革后,排污口设置同意职能由水行政管理部门转移至生态环境部门。
准水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等相关规定。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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