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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展wei   /  2022-8-10 21:14  /   0 人收藏

网友咨询:
   在国家空气质量标准中,没有非甲烷总烃、VOCs等的标准限值,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指南(污染影响类)》,“国家、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有标准限值要求的特征污染物”才引用或补充监测数据,请问对于非甲烷总烃、VOCs等的无国家、地方标准这种情况,在编制环评报告表时是否需要进行补充监测?
是否需要引用没有国家、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监测数据吗?
还是需要引用其他省市地方标准补充监测呢?
回复:
   您好!
对于不需要开展大气专项评价的的报告表项目,大气常规污染物引用与建设项目距离近的有效数据,包括近3年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监测数据,国家、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数据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的质量数据等。
排放国家、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有标准限值要求的特征污染物时,引用建设项目周边5千米范围内近3年的现有监测数据,无相关数据的选择当季主导风向下风向1个点位补充不少于3天的监测数据。
对需要开展大气专项评价的,则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要求开展相关监测工作。
您也可参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格式及编制技术指南常见问题解答》相关解答,或通过部长信箱或全国环评技术评估服务咨询平台等渠道,径向生态环境部咨询。
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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