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
我们是一家医院,排污许可证要求废水悬浮物监测频次是1次/周,手工测定方法为(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11901-1989),请问我们能否使用水质测定仪进行监测。
我们不太懂专业知识,可以直接回复可以还是不可以吗。
回复:
您好,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第5.2.1.7条规定,监测分析方法应优先选用所执行的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方法。
选用其它国家、行业标准方法的,方法的主要特性参数(包括检出下限、精密度、准确度、干扰消除等)需符合标准要求。
尚无国家和行业标准分析方法的,或采用国家和行业标准方法不能得到合格测定数据的,可选用其他方法,但必须做方法验证和对比实验,证明该方法主要特性参数的可靠性。
由于水质中悬浮物的测定已有国家标准方法《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11901-1989),而且水质测定仪测定水质中悬浮物不能满足GB 11901-1989要求,故不能使用水质测定仪进行水质中悬浮物的自行监测。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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