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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尊敬的省厅领导,您好!
      依据《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的10.2.3节内容,水中石油类无需采集现场平行样品,目前的部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地下水需要采集石油烃(C10~C40)样品,石油烃和石油类同做为油类,那么地下水的石油烃(C10~C40)样品是否需要采集现场平行样品呢?
       如果需要,石油烃(C10~C40)现场平行样品的采集具体应该怎么操作才规范呢?
       谢谢!
回复:
   您好,根据《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64-2020)采样质量控制规定,每批次水样,应选择部分监测项目根据分析方法的质控要求加采不少于10%的现场平行,样品数量较少时,每批次水样至少加采1 次现场平行样,与样品一起送实验室分析。
故地下水的石油烃(C10~C40)是否采集现场平行样,需根据所选用的分析方法要求执行。
当分析方法未明确要求时,应根据《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64-2020)要求采集现场平行样。
采集现场平行样时,应等体积轮流分装成2份,并分别加入固定剂,注意不要装完一份瓶样品再装另一份样品。
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内容转自:广东生态环境*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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